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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论自由》与洛克的《政府论》区别和联系

作者:WHY80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
中国在这个时间段面临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说,在我看来恰恰很类似于约翰·穆勒所处的英国社会从早期现代向成熟现代迈进的转型时期,我们迫切需要约翰·穆勒那样的承前启后的思想家,为这个极其复杂的转型时代提供切中肯綮的思想理论资源。

我感到穆勒的《论自由》,不失为一个十九世纪版本的洛克《政府论》

穆勒的《论自由》明明是讨论自由问题,尤其是思想言论自由与个性自由问题,我为什么要把它视为洛克《政府论》的十九世纪英国之新版呢?

洛克《政府论》着重探讨的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虽然洛克在《政府论》中非常强调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基本的个人权利,但他作为早期现代的思想家,所面临或针对的真正的理论对手主要是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主权,因此《政府论》的中心内容在于构建一个人民同意的有限政府,个人的基本权利只是作为政府权力的正当性而被表述出来的。所以,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基于个人权利的政治契约论的政府论。

他是要为光荣革命所建立起来的现代政府及其正当性辩护

到了约翰·穆勒时代,早期现代所奠定的宪政政体制度已经得到富有成效的实施,人民的基本政治与公民权利在这个体制下均已获得较为妥当的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少有受到政府权力恣意的侵犯。

这表明英国社会已经走出了早期现代的历史阶段,这个国家,政体稳定,法制昌明,人民安居乐业,步入到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的关键点上。在这个时期,英国社会并不是没有问题了,而是旧的问题已经解决,新的问题大量涌现,如何界定处在成熟社会的政府权力,就需要一种新的“政府论”,这个新的政府论,在我看来恰是由约翰·穆勒的这本《论自由》来完成的。

洛克的真正企图是通过构建一个具有人民授权的合法而有限的政府,以此强化个人权利的重要价值,即它们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所以,洛克的《政府论》又可以视之为权利论或自由论,right在洛克的语境中实质上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即自然权利论的自由。


对现代政府提出自己的警示,即政府的建立要基于人民的同意

这个政府必须是得到人民授权同意的政府,是能够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的政府,一旦人民的上述权利受到政府的严重侵害,忍无可忍时,人民就有反抗的权利。如此看来,与其说洛克是为革命之后的英国政府辩护,还不如说洛克是在借辩护之口来宣扬他的自然权利论和现代自由论。

穆勒这本名为《论自由》的十九世纪之新版“政府论”,从表面上看与洛克恰恰是相反的,《论自由》的大部分篇幅讨论的都是个人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个性自由的重要性,而洛克《政府论》的大部分内容讨论的则是政府权力以及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等政府的职权功能。

穆勒看上去在滔滔不绝地谈自由,但其核心思想和隐含的重要目的实际上是在论政府,在于限制政府以及与政府相关联的“多数的暴政”。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穆勒恰恰展现出了与洛克的激进主义相反的某种保守主义倾向,符合所谓保守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念,而洛克的自由观念中则具有某种积极自由主义的色彩。换句话说,洛克谈的是(构建)政府,核心却是(保卫)权利(权利即是被视为绝对right的那部分自由),穆勒谈的是(捍卫)自由,核心却是(限制)政府(在穆勒那里社会即是广义的政府)。

更好地因应了时代问题——限制政府权力,哪怕是具备基于权利论的正当性基础的政府亦不例外。

英文的liberty一词,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意涵,关涉个人与他人尤其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或者说关涉个人与“群”的权利(及权力)边界问题。两人以上就形成了群,群即社会,有了社会,就有了社会的power(权力),政治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群己权界”指的就是right与power之间的rule(规则)问题,这个群己权界就构成了自由的核心原则:一个社会的权力应该是一种基于规则的(具有正当性来源的)权力,其要义是通过划分政府权界,尊重并保障每个个体的right


如何表述与处理right、power、rule三者之间的关系,联系到从古典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演变过程,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家又有着基于不同逻辑向度的展示和论证。

穆勒所采用的逻辑方法论也跟洛克自然权利论不同,是一种基于知识真理论的功利论。因为英国经验主义不承认绝对真理,因此就主张没有谁能够垄断真理,即便是具有正当合法性基础的政府乃至社会本身,也都不例外。

这就要求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为思想言论自由提供广阔的社会空间,进而在生活方式的选择上也是如此,要为个性自由发展保留出可供伸展的领地。

穆勒的这个自由论显然是一种典型的否定性自由的论证:免于……强制的自由。

穆勒从思想史上拓展了自由的内涵,liberty在他那里,不再仅仅等同于right,甚至也不仅仅是复数的rights,他的自由概念要比权利概念包含更多的内容。

自由是否定性的,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这与洛克自然权利论意义上的积极自由是不同的,是洛克之后更深入的自由概念的发展。

而在穆勒时代,政府的构建已不需要论证,具有正当性基础的政府已经成为事实,这样一来,在人们习以为常的政府状态下,英国传统思想中甚至洛克思想中的那些权利内涵,在沿着自由的方向向着更有生命力的、更具朝气的前景拓展时(尤其是个人的思想言论自由)反而受到了轻视、压制乃至惩罚。

个人思想言论的自由权、个性多样性发展的自由权,乃至在本书中未得展开但在穆勒后来著作中有所阐述的个人经济的自由权,等等,它们虽都凸显出来了,但却受到政府、社会以及公共舆论等方面的压制甚至打击。而在穆勒看来,这些自由(liberty)恰恰是让一个民族富有朝气、永远保持青春的最核心的东西,他为日渐僵硬的英国政治法律制度感到忧虑,认为它们有碍民族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扼杀了民族的内在生命力


穆勒更深一步地拓展了关于人的社会本性的学说,大大丰富了个人自由的内涵,穆勒笔下的自由已经与洛克笔下的财产权有了相当大的不同,他更为强调思想言论乃至个性上的自由权。

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与思想言论自由有着密切关系的个性自由,强调社会权力之于个人自由的限度。

洛克的“权利”(right)是穆勒“自由”(liberty)的前提

穆勒的问题是:建立在个人权利正当性基础上的政府就可以限制个人的自由发展?这是洛克之后的新问题。跟洛克一样,穆勒的论证也有两层逻辑,一层是自由论,另外一层是政府论,他的主旨要通过论证个人自由指向限制政府权力。

洛克的《政府论》是十七世纪英国早期现代的政府论,穆勒的《论自由》是十九世纪英国成熟现代时期的政府论。


穆勒结束了古典自由主义,开启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先河。

以两个共和国成立为大致时间端点的半个世纪,可以说正是我所谓的“洛克政府论阶段”,不论表象如何纷乱,其终极诉求都是为政府构建寻找正当性基础,建立起宪政框架;历经六十年尤其是以大陆改革开放为重心的晚近三十年的社会变迁,我们又确实来到了我所谓的“穆勒新政府论阶段”。

在一个基本权利问题未得根本解决的社会情况下,如何捍卫已经凸显出来的个人自由,尤其是思想言论的自由,从而保持这个民族的生命力,为个人自由留出向纵深拓展的足够的社会空间(这些东西正是穆勒所揭示出来的不同于洛克right的liberty的核心意涵所在)?在穆勒看来,最关键的就是限制政府权力,划定它的界限,他反对政府乃至社会的舆论一律,要求尊重个性自由,反对政府垄断工业、垄断人才(即使是通过全面公平的公务员考试遴选制度)。

并且行政机器的构建越是科学有效,即其网罗最优秀人才来操纵这架机器的办法越是巧妙娴熟,其为患也就越大。

此类国家的体制,不过就是将通国的能人才士,都组织进一个纪律森严的团体,以此来统御其余人众;其组织本身愈是完善,其从社会各界吸纳和规训最优秀人才的做法愈是成功,其对包括官府成员在内的所有人众的束缚就愈是彻底。因为统治者自己也成为其自身组织和纪律的奴隶,就像被统治者是统治者的奴隶一样。

一个国家为了在各项具体事务中使管理更加得心应手,或为了从这种具体实践中获取更多类似技能,而把国民智力拓展和精神提升的利益放在一旁;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为了机器更加顺利地运转而宁可扼杀掉了。

就穆勒这部《论自由》来说,它所确立的有关自由的论述,它对于政府职权的界定,已经远远超出了十九世纪的英国,而为任何一个走向现代社会的文明国家和公民个体所认同,并由此激发他们追求自由的心声……《 为什么我们今天依然还要读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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